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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挑战
来源:红旗文稿
作者:龚晓莺 魏敏
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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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09:58

  改革开放之前,“大一统”金融体制让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同时承担行政管理与业务经营职能。改革开放初期,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争夺,使得这一阶段区域性金融风险凸显、通货膨胀直接影响到中央的成本收益,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引发宏观经济过冷或过热的大幅波动和乱集资、乱拆借、乱设金融机构等“金融三乱”现象。1997年11月全国首次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将金融监管权力回收至中央层面,正式确立了其后中央集中、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但这一监管体制在近年来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

  金融监管治理范围应该涵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信托业等主要金融领域。而从银行表内到表外,再从债券到股票,再至其他金融衍生品,基础风险逐步演化,风险点遂由传统金融资本不足向现代金融市场透明度不足转变。这种脱媒化的金融风控的升级和调整是传统金融迈向现代金融的重要标志。新金融业态即互联网金融也已经在我国快速发展,对金融结构和风险点的改变影响巨大,其与生俱来的技术风险更有脉冲式发展的趋向。这些现象的出现给传统监管体制带来巨大挑战。

  鉴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主监管人”无法也“无意”承担其他监管者的职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内的持牌金融机构本身有获得不同监管标准下“监管套利”的天然冲动,并利用金融业务多样化、分散化,及金融衍生品杠杆效应与投机性高度灵活的特点,将特定业务或产品交由服务成本低、受监管限制少的子公司孙公司来完成,充分“享受”这一套利直至被叫停,转而寻找下一个监管“裂缝”地带。

  严格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发展于90 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尤其在加入 WTO 之后,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开始加速。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促使金融工作者和经济学家开始对原来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思并提出改革措施。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理论的热潮,构筑了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反思基础。但金融事务具有复杂性,人类认识事物的能力又取决于实践发展的程度,金融危机爆发后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促使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应运而生。

  (作者:同济大学教授,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讲师)

编辑: 卢丙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