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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松: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 的探索与实践
来源:《哈尔滨日报》理论专刊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21-09-22
22
2021-09
09:12

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 的探索与实践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

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李雪松

  “依宪治国”是党长期稳固执政的法宝,是在党的百年发展历史长河中不断探索、实践、发展取得的伟大成就。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拓荒。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以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为己任。在经历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党及时作出进行工农武装割据、创建人民革命政权抉择。如何加强革命根据地建设,巩固革命政权成为党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毛泽东提出颁布一个所有革命根据地都能够遵循的,指导整个民主革命的纲领。1931 年 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江西瑞金颁行,这是党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也是党依宪治理革命根据地的首次尝试,标志着对法制建设毫无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开始在法制领域拓荒、垦田,并为我党后期新民主主义宪治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宝贵的财富。

  2.抗日战争时期的播种。随着全国抗日救亡运动高涨,党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原有的《宪法大纲》已经不适应抗日时局的需要,各边区制定了符合抗日需求的施政纲领,以1941 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最具有代表性。《施政纲领》确立了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原则,参议会制度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三三制”原则使得党能够团结最广泛的力量进行抗日战争,保障实现对抗日民主联合政府的领导权,孕育着党运用根本法治国理政。

  3.解放战争时期的萌芽。抗战胜利后,党主张团结一切爱国民主力量,把中国建设成为独立、自由、民主的新国家。1946 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通过,然而,国民党于6月发动全面内战。党一方面给予国民党沉重打击,一方面逐步开展土地改革,巩固解放区建设。1948年又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明确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新解放区和城市的具体安排等各项部署,这一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稳定、巩固解放区政权,指引解放战争最终取得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解放战争后期,全国即将解放,党要如何继续领导人民走好未来的路?新中国成立前夕,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实施,这部“代宪法”是第一部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承上启下、开启新征程的根本法,新中国建国之初据此所进行的宪法实践使得“依宪治国”终于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到夺取国家政权,这一过程是党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过程,党对法制的认知和实践起到重大作用,即中国共产党在法制领域拓荒、播种、萌芽,力图以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指引党领导下的根据地、解放区的建设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断深入发展并最终取得胜利,逐渐形成了符合中国历史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依宪治国”的最初形态。

  新中国成立后的曲折探索

  虽然《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新生政权的巩固和国家法制雏形的形成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毕竟是一部过渡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新中国急需一部能够高屋建瓴、指导未来国家发展的真正宪法。毛泽东深刻认识到宪法对于执政和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他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政府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这是党对于“依宪治国”认识的一次深化。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符合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国情,确立的基本制度、法制精神一直延续到今天。“文革”爆发后,宪法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基本瘫痪,这一曲折的过程给中国的法制肌体造成巨大伤害,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不屈不挠,对于法制的探索和实践浴火重生。

  改革开放后的恢复和发展

  1.“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恢复重建,改革开放迫切需要一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宪法。在总结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参考“五四宪法”,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诞生。宪法确认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和人民检察院,增加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条文,尤其明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八二宪法”开启了党“依宪治国”的新征程,内含着党的坚定决心。

  2.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党历史上首次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之中,以“法治”取代“人治”开始形成共识,党对于治国理政认识进一步科学化。1999 年正式把“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揭开“法治”的历史篇章。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的统一正是宪治的精髓,“依宪治国”呼之欲出。2004 年,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党对法治的认知和行宪能力均迈上新台阶,2011年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领导下的法治之路越走越宽广。

  党的十八大后的新发展

  1.对“依宪治国”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党的十八大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更加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并从党执政兴国的高度阐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明确了宪法、党、人民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突出强调党在宪法实践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厘清宪法在“三位一体”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在制度上为“依宪治国”指明路径。

  2.“依宪治国”的实践进一步拓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写入中央全会决定,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充分论述了党的领导、人大制度、公民法治意识等在宪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理顺了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者之间的关系,极大地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修改宪法,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颁布是党“依宪治国”的一次伟大实践,关于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根本法上的依据,体现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升级为“重大改革于宪有据”。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承担宪法监督职责,将“依宪治国”落实到实处。

  3.对“依宪治国”认识达到新高度。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形成,“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明我国宪法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表明宪法的人民性,阐明我国“依宪治国”同西方“宪政”的区别等。这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一套系统科学完整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我们党对“依宪治国”的认识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编辑: 杜艳敏